2006年7月22日,歐委員刊登有關第2001/95/EC號指令(一般產品安全指令)的標準清單,取代以前公布的所有官方標準清單。有關標準由歐洲標準化組織按歐委會指示制定,涵蓋運動設備、童裝、奶咀、打火機、自行車、家具(包括折疊床)等產品。根據一般產品安全指令規定,生產商有責任確保在市場上銷售的產品均屬安全。這項規定適用于在市場銷售的所有產品,或以其他方式向消費者供應的一切產品。有關當局或法庭(倘有爭議)須根據下列幾項因素確定產品是否安全: •產品的特點,包括成分、包裝,以及裝配、安裝及保養說明; •外觀,包括標簽、有關使用及棄置的任何警告或說明、以及任何其他說明或資料(如生產商資料);及 •產品可能對其產生危險的消費者類別(兒童或長者)。 生產商必須承擔責任,確保在市場供應及銷售的產品安全可靠,例如提供資料及警告。此外,假如產品可能引起危險,生產商必須采取適當行動,例如將產品從市場收回、給予消費者足夠或有效警告,或向消費者收回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