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先生于2007年6月購買了某保險公司一款終身壽險,附加重大疾病保險,保額10萬元,年繳保費2700元。2011年12月因被確診為胃低分化腺癌向該公司報案,該公司理賠人員通過查詢發現李先生2011年6月當期保費未繳,兩個月寬限期到期后保費因賬戶余額不足而轉賬不成功,導致保單效力中止,保險公司因此拒絕理賠。
雖然李先生表示不能接受這一拒賠事實,并認為保險公司承諾保單有兩個月寬限期,為什么拒賠?
像李先生這樣對寬限期存在誤解而導致保險的保障功能得不到實現的客戶并不少見。更有消費者認為,兩個月的寬限期內,可以把錢存在銀行,借機賺點利息。那么,究竟什么是保險寬限期?保險寬限期對于保險客戶的意義是什么呢?
依據《保險法》,寬限期是指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保險合同,自首次繳付保險費以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公司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每次保險費到期日起六十天內為寬限期。
記者就此采訪了從事多年理賠工作的合眾人壽相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如果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出險,保險合同仍然有效,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并支付保險金,支付的保險金扣除應繳的當期保險費。此期間繳付逾期保險費,不收利息。但是,一旦超過寬限期,對于客戶來說,會導致保障無法實現。”
《保險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超過寬限期仍未支付當期保費的,保險合同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兩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該負責人特別強調中止和終止的概念,中止意味著客戶和保險公司達成一致,補交所欠保費及利息,即可恢復合同效力,但是保單一旦終止,是不能恢復效力的,只能做退保處理。
對有消費者想拖欠保費、借機賺錢的想法,該負責人表示,“規定寬限期的目的是對保單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險費提供一些保護,此外也給經濟陷入困境的保單所有人提供一個較為寬裕的籌款時間。一般保險公司在繳費期前都會以信件、短信的方式提醒客戶按時繳費,所以還是提醒廣大客戶,準確理解寬限期,按時繳納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