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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首涉非法吸存罪 恐成行業標志事件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4-01-27 09:39  瀏覽次數:21
  日,一則關于樂網貸相關負責人康某、韓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批捕的報道不脛而走。據了解,這也是P2P平臺案件中,首次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批捕平臺負責人。
 
  而據考察過樂網貸的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樂網貸一開始就是自融。
 
  事實上,像樂網貸這樣的平臺并不少見。去年10月以來,P2P平臺兌付危機頻現。根據網貸之家統計,2013年出現提現困難的或者倒閉的平臺達74家之多,而出現問題的平臺很多與樂網貸相似,有自融的性質。但對此類案件如何定性,司法方面并無定論。
 
  隨著樂網貸平臺案件的進展,司法方面的態度似乎越來越明確,那些自融平臺老板頭頂,已然懸起了達摩克利斯之劍。
 
  業內稱“一開始就是自融”
 
  2013年7月,P2P第三方監測平臺網貸之家受樂網貸的邀請對其進行實地考察,當時樂網貸上線才兩三個來月。“我當時在北京,離得很近,就代表網貸之家過去看看。”時任網貸之家北京地區負責人石鵬峰告訴記者。
 
  在石鵬峰的考察報告中,有一張三個人的合影,一個是樂網貸實際負責人康剛,一個是樂網貸法人代表張桂軍,一個是石鵬峰。前述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批捕的康某指的就是康剛,而韓某,根據石鵬峰的介紹,也是樂網貸股東,負責平臺運營。
 
  石鵬峰告訴記者,考察結果很不如人意。
 
  “康剛對很多質疑都沒有做很好地正面回答,都是含糊其辭,比如對業務、對風險的控制能力,他的回答都比較隨意,不太重視,破綻也挺多,感覺沒有多少這方面的經驗。這隱含著一個事實,就是他并不打算真正做這個(P2P),一開始是自融。”石鵬峰這樣告訴記者。
 
  在考察過程中,石鵬峰表示,他發現樂網貸工作人員大部分都是客服,只有一個運營人員;說有兩個技術人員,但都不在辦公室,理由是前一天喝酒喝多了;風控號稱有兩三個人,但當時一個也沒看到。
 
  為了解樂網貸“標”的真實性,石鵬峰抽查了借款人材料。根據其平臺發的標,應該有10個借款人,但康剛實際拿出來的只有3個借款人材料。在調查報告中,石鵬峰這樣加以說明:“康總解釋說是因為目前請了一個律師在規范借貸合同,所以部分借款材料目前不在辦公室。”根據該調查報告,“看到的3份材料,借款金額分別約為230萬元、40萬元和9萬元。其中40萬元和9萬元的借款均與網站上的標的核對一致無誤。”但當時平臺貸出金額已達3000萬元。
 
  根據該調查報告,樂網貸資金出口主要為3個方向:鋼鐵、煤礦、農副產品,均為抵押貸款。“抵押物抵押率很高,達到90%。材料也非常不清晰,對抵押物的描述只是簡單說價值多少多少的鋼材(3487, 20.00, 0.58%),連是什么鋼、什么型號、多少噸、單價多少,放在哪里都沒有,對抵押物的控制權、處置、監管都缺乏有效的力度。”石鵬峰對記者分析表示。
 
  并不是孤立案件
 
  根據樂網貸投資人集體報案材料顯示,“公司運營(樂網貸)不到半年,2013年10月23日左右,公司突然停止正常提現,此時共拖欠全國各地近400位受害人共2600多萬元,其中受害最大的被套160多萬元。”
 
  1月23日,《齊魯晚報》引述萊蕪市人民檢察院消息稱,自2013年5月至11月,犯罪嫌疑人康某、韓某在明知不具備金融機構資質的情況下,以樂網貸為網貸平臺,對外宣稱是新型P2P網絡借貸第三方信息中介平臺,發布虛假借款標,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涉及全國30個省市1000余人,涉案金額1億余元,造成損失約3000萬元。近日,萊蕪市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批捕了這兩名犯罪嫌疑人。
 
  事實上,受類似控訴的不僅樂網貸一家,比如近日曝出的國臨創投案件。據國臨創投投資人Suan告訴記者,警方已于2014年1月23日以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立案,“而且后來我打電話,姜警官(負責該案件的警官)說基本查清國臨的錢都是被平臺實際控制人鄭旭東卷走了,他已出境,想要動用國際刑警是很復雜的,讓投資者耐心等候。”記者致電姜警官求證此事,但姜警官表示暫不接受媒體采訪。
 
  目前,類似“自己為自己托管”的手法在信息極不對稱的P2P行業并不少見。因為投資人多是個人投資者,而且有本職工作,缺少時間和精力去跟蹤資金的流向。另一方面,監管缺失,事后懲罰不明確,一些平臺也有做假的沖動。
 
  或對行業產生深遠影響
 
  事實上,監管部門對這類現象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警惕,但相關監管細則遲遲未出臺。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在部分法律界人士看來,上述樂貸網的案例揭開了這樣一個似乎被有意無意忽略的尷尬局面:如果嚴格按照目前的司法標準判斷,幾乎所有的P2P平臺都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部分堅持居間模式的平臺,資金直接從投資人轉入借款人賬戶,平臺不經手資金,可否規避上述法律司法解釋?廣東格林律師事務所律師戴輝勇表示,借款人通過這個平臺去集資,設立這個平臺的機構,和借款人構成“共犯”,依然符合非法集資的條件。
 
  “P2P模式運行過程中,是否合法的的判定標準,主要是第一條:是否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戴輝勇向記者分析稱。
 
  然而,對P2P行業來說,“相關部門的批準”或者相關金融牌照一直空缺。如果按照法律界人士的上述分析,幾乎所有的P2P平臺都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但監管部門的態度一直是默許和放水養魚。在這個前提下,司法方面也就難免遭遇一個尷尬的局面:在問題平臺越來越多的情況下,法不責眾已經不合時宜;一刀切又有悖于鼓勵金融創新的良好愿望。
 
  樂網貸案例的出現,會否成為P2P行業一個關鍵的轉折點?
 
  如果樂網貸平臺案件最終判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么很可能將成為行業標志性事件,也將對行業未來的發展及類似案件的審判產生深遠影響。
 
  “這個案子注定要成為中國司法解釋的標桿,成為中國最近金融體制改革的突破。”戴輝勇這樣向記者評價樂網貸案件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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