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外工作、生活或旅行的參保居民,因當地政策原因無法取得轉診證明的,應在申請報銷時提供其在當地進行基層首診的其他證明材料。
無民事行為能力患者:
對于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其監護人或具有法定監護義務的機關需同意,方可轉診。如果不符合轉診條件,但病人堅決要求轉往上級醫療機構就診,下級醫療機構允許其轉診。
今后,患者在進行一般診療時,應首先到其所在地的基層醫療機構就醫。但特殊人群(65歲以上老年人、0-6歲嬰幼兒、重度殘疾人等)、急危重癥患者、同類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療者、孕產婦、專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據病情需要自主選擇省內首次就診醫療機構。
近日,四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出臺《關于實施基層首診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指出一般診療下沉到基層,對于參保居民在基層首診后如何選擇轉診醫院?哪些基層首診患者可轉往二級以上醫院?商報就此為你解讀。
患者
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以下簡稱城鄉醫保)的城鄉居民就醫時,原則上應首先到其所在地的基層醫療機構(左圖)就醫,再根據病情救治需要、基層救治能力、當地醫療條件、個人就醫愿望等因素由醫患雙方綜合決定是否轉往上級城鄉醫務人員定點醫院救治。
急危重癥患者
如何選擇首診醫療機構?
急危重癥患者可以按照就近、就急、就病情的原則選擇首診醫療機構。對于需要特殊陪護才能就醫的特殊人群(65歲以上老年人、0-6歲嬰幼兒、重度殘疾人等)、急危重癥患者、同類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療者、孕產婦、專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據病情需要自主選擇省內首次就診醫療機構。上述患者或其家屬應在首診后及時向城鄉醫保經辦機構備案。
基層首診后
參保居民如何選擇轉診醫院?
參保居民可根據城鄉醫保相關規定自主選擇轉往上級醫院,或由下級醫療機構進行推薦。
需要轉往上級醫療機構救治的,由接診的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并作為患者申請城鄉醫保報銷時,享受相應政策優惠的依據。
在省外工作、生活或旅行的參保居民,因當地政策原因無法取得轉診證明的,應在申請報銷時提供其在當地進行基層首診的其他證明材料。
對于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其監護人或具有法定監護義務的機關需同意,方可轉診。如果不符合轉診條件,但病人堅決要求轉往上級醫療機構就診,下級醫療機構允許其轉診。
醫院
患者可自主選擇轉診醫院
今后,基層醫療機構至少與2所以上二級醫院(含綜合醫院、專科醫院、中醫醫院、中西結合醫院、婦幼保健院等)簽訂雙向轉診協議,每所二級以上醫院應至少與轄區內5所以上基層醫療機構簽訂雙向轉診協議。雙向轉診協議簽訂后,各醫療機構建立雙向轉診綠色通道。
哪些基層首診患者
可轉往二級以上醫院?
1.涉及醫療服務內容超出醫療機構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
2.依據《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醫療機構手術分級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具備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資質或手術資質的;
3.各種損傷(工傷、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燒、燙傷等)傷情嚴重或較重,處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4.各種急性中毒(毒物、毒氣、毒品等)癥狀嚴重或較重者;
5.慢性病急性發作期或急、慢性疾病患者病情較危重以及需要進行高壓氧等特殊治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難以實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6.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能明確診斷的疑難復雜病例,需要進一步診治的;
7.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需轉入專業防治機構治療的;
8.精神障礙疾病的病情不穩定患者或病情基本穩定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處理無效的患者;
9.市(州)、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況。
哪些在二級以上醫院就診的患者
將轉往基層醫療機構治療或管理?
1.普通常見病、多發病,急、慢性病緩解期,基層醫療機構有能力診治的;
2.診斷明確的患者,處理后病情穩定,已無需繼續住院或特殊治療,但需長期管理的;
3.各類手術后病情穩定,僅需康復醫療或定期復診的;
4.各種疾病晚期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療或臨終關懷的;
5.急性傳染病癥狀已控制并渡過傳染期的病人;
6.老年護理病例;
7.病情穩定的精神障礙患者;
8.自愿轉回基層醫療機構的病人;
9.市(州)、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