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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公司員工賣900多家樓盤業主信息 獲刑10個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4-06-11 08:32  瀏覽次數:46
  陌生推銷電話、短信,不堪其擾? 看,我們的隱私是這樣被賣掉的……
 
  裝飾公司花2萬元,買來700多個樓盤的業主信息
 
  該公司員工黃某獲取這些信息后,又從物管、售樓處等購買交換,總共非法獲取900多家樓盤、26萬多條業主信息
 
  黃某建起網站,販賣信息:“亂喊價,一般一個樓盤200元,買10個以上樓盤的就100元一個”
 
  家居銷售業務員、貴金屬公司老板等再從黃某處買來業主信息,通過電話、短信等向這些業主推銷產品
 
  這些信息包含了業主的姓名、電話、棟數、門牌號、戶型大小等。
 
  一名曾經在裝飾公司工作的男子,利用在職期間獲取大量樓盤業主信息,然后又從一些物管公司、售樓處等多處購買交換信息,總共非法獲得了900多家樓盤的業主信息,總數高達26萬多條。為了轉賣獲利,男子與他人合作建立網站公開兜售。隨后,有從事家居、貴金屬等業務的多家商戶與其聯系購買,數量從幾百條到十幾萬條不等。
 
  昨日,記者獲悉,非法獲取海量業主信息的原裝飾公司員工黃某,與從他手中購買信息的人等涉案4人都構成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6個月。
 
  辦案檢察官指出,在辦理這起案件時發現,對于這起案件中涉案人員的行為,特別是購買信息者也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很多人對此都不是很清楚。檢察官希望此案能警示更多的人,更好地保護公民個人信息。
 
  從物管、售樓處等 買來業主信息
 
  說起自己為什么犯罪,黃某供述稱,2010年,他到成都黑馬裝飾公司上班,但不久公司就倒閉了。新工作不好找,一下子失去了收入來源的黃某發了慌。后來,他把希望寄托在了在職期間獲取的700多個樓盤業主信息上,決定販賣這些信息賺錢。
 
  一開始,黃某只是在熟人間兜售,甚至與其他裝飾公司交換信息。在這期間,他又陸續從物管、售樓處等多處買到200多個樓盤的業主信息。黃某交代,在裝飾公司上班時獲取的700多個樓盤的信息,也是當時公司花2萬元買的。而這些信息包含了業主的姓名、電話、門牌號、戶型大小等。
 
  后來,為了擴大生意,他開始在網上搜索買家。有一次,他搜到上海的一家網站,通過上面留的QQ想把自己的信息賣給對方,但沒成功。
 
  建網站兜售 不到兩月賣5000多
 
  此后,黃某決定,干脆自己建一個網站。2012年12月,黃某找到在一家通訊公司上班的戰友彭某,合伙建立了“1818樓盤信息網”,通過在網站上留的QQ和手機號碼接單販賣。不到2個月后,在網吧發布信息的黃某就被“網警”逮了個正著。此時,他們兩人通過網站獲利有5000余元。
 
  據黃某交代,他們在網上都是亂喊價,一般一個樓盤200元,買10個以上樓盤的就100元一個,量多更有優惠。
 
日前,經錦江區(微博)檢察院提起公訴,黃某因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其戰友彭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判處罰金1萬元。
 
  賣給了誰?
 
  家居銷售員
 
  花200元買866位業主信息
 
  2013年1月,一個自稱做家居生意的人,通過QQ與黃某聯系,說要購買“北新國際”的樓盤業主信息。隨后,黃某以200元的價格將該樓盤866位業主的信息賣給了對方。購買信息的人是成都若斯家居的銷售業務員黃某東。因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黃某東也落網。
 
  據黃某東交代,當時他們公司想搞個產品直銷,買了這些信息就可以給客戶發短信或打電話來提升銷量。
 
  這866條業主清單包含了業主姓名、棟數、面積和電話。案發前,黃某東一共聯系了5個業主,給他們發了短信,其中,2個業主回了電話。但黃某東說,后來就沒音訊了,他靠這些信息一筆生意也沒有做成。
 
  日前,黃某東被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8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貴金屬公司老板
 
  為搞推銷 買10個樓盤1萬多條信息
 
  2012年12月,黃某的戰友彭某通過網站聯系,將10個樓盤1萬余條業主信息,以1000元的價格賣給了青島海融貴金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法人代表廖某。
 
  據廖某交代,他們公司通過電話聯系客戶推薦白銀現貨買賣。案發前,他通過百度搜索到黃某的網頁。除了與黃某交易,廖某還通過這種方法,多次購買公民信息。案發后,民警在其筆記本電腦及公司前臺電腦中查獲公民個人信息共165839條,在其職工高某處查獲1150條。
 
  廖某被法院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10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法律根源
 
  怎樣算“情節嚴重”? 需要法律明確
 
  辦案檢察官介紹,目前我國刑法關于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何為“個人信息”,獲取多少數量的信息以及何種情形屬于應當定罪的“情節嚴重”,都未明確規定。在辦理這個案件過程中,經過討論,他們形成了一些認識。
 
  關于何為個人信息,他們認為,一般來說,是指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職務、學歷、民族狀況、婚姻狀況等,公民自主決定對外是否公開的關于公民隱私的信息。
 
  對于“情節嚴重”,則可以認為包括以下方面:利用獲取的信息用于違法犯罪的;給公民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嚴重干擾被害人生活或名譽的;獲取手段惡劣的;獲取數量或次數較多的。
 
  辦案檢察官解釋,由于法律規定并不明確,這也是本案中四人的獲取信息數量雖然差距很大,但量刑相差不是很大的原因。
 
  此外,刑法還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但犯罪主體限于有職權合法獲取信息的人,具體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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