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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糧液信披四宗罪:141名投資者告贏五糧液獲賠千萬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4-10-13 08:29  來源:新京報  瀏覽次數:16
? 信披違規大事記
? ? ●2009年9月9日五糧液發布公告稱,因公司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 ? ●2011年5月28日五糧液宣布收到證監會處罰決定書,認定其存在信息重大遺漏、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時、年報差錯沒有更正等行為,對五糧液公司以及董事長唐橋等8名高管處以累計149萬元的罰款。
? ? ●2011年10月上海嘉瀾達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的厲健以及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律師等組成律師協作團,代表股民起訴五糧液公司,要求就信息披露違規對股民進行賠償。
? ? ●2013年5月信披違規訴訟時效截止日臨近,成都中院宣布受理這一案件,提起訴訟的股民只有150余人,不及五糧液股東總數的萬分之五。
? ? ●2014年10月五糧液公告稱,經法院調解,公司向141名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幣1344萬元,賠償原告因公司虛假陳述而造成的投資損失。
? ? 五糧液信息披露“四宗罪”
? ? 其一,五糧液關于投資公司對成都智溢塑膠有限公司在亞洲證券的證券投資款《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遺漏,即未披露投資對智溢塑膠在亞洲證券的5500萬元證券投資款承擔的負責收回責任。
? ? 其二,五糧液在中國科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證券投資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2000年7月20日,五糧液投資公司在中科證券宜賓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由投資公司人員操作并納入賬務核算。2007年11月30日,中科證券破產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投資公司委托律師參會,確認投資公司在中科證券證券投資款已經被法院列為破產債權的事實,但是未披露,直至2009年2月18日公布2008年度報告。
? ? 其三,五糧液2007年年報存在錄入差錯未及時更正。
? ? 其四,五糧液未及時披露董事被司法羈押事項。2006年5月12日起擔任董事的王子安同年8月被“雙規”,五糧液時任董事長王國春知情,但未按照規定及時公告,直至2008年2月28日才在2007年年報中披露。
? ? 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17號
? ? 新京報訊近日,154名五糧液投資者結束歷時五年的維權長跑,終獲成功。
? ? 據五糧液公司最新公告,經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五糧液向141名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幣1344萬元,賠償原告因公司虛假陳述造成的投資損失。根據調解書,法院減半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五糧液公司承擔。
? ? 五糧液對此表示,將依法依規處理好投資者訴訟相關事宜。
? ? 訴訟失效前夕才立案
? ? 2011年5月28日,中國證監會向五糧液下發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五糧液在信息披露上存在四大違法事實,其中包括了信息的重大遺漏、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時、年報差錯沒有更正等行為。據此對五糧液公司及8位高管開出總額達149萬元的罰單。
? ? 隨后,上海嘉瀾達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的厲健以及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律師等,組建了“五糧液民事賠償案原告律師協作團”,幫助投資者聯合向五糧液提起訴訟。
? ? 作為主要發起人、資本市場維權律師宋一欣通過公開信息,向五糧液投資者征集證券民事訴訟的代理,符合起訴條件的五糧液投資者,須為于2007年11月30日到2009年9月9日期間買過五糧液的股票,并且持有到了2009年9月9日以后賣出或者是現在還繼續持有者,造成損失的投資者,可通過律師團隊進行集體訴訟。
? ? 但由于種種原因案件遲遲沒有立案,直到2013年5月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才受理了這個由154名的五糧液投資者組成集體原告的證券維權訴訟。當時,宋一欣在自己的上表示,五糧液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是在訴訟期即將于2013年5月28日失效前的最后關頭才得以受理的,這樣結果得來不易。
? ? 五糧液稱將依法處理好訴訟事宜
? ? 據五糧液2013年5月31日發布的公告,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五糧液民事賠償案的原告154人的訴訟,索賠的總標的金額為1910萬元。
? ? 10月12日晚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彭智輔在回應新京報記者采訪時稱,五糧液重視投資者利益,將積極配合法院依法依規處理好投資者的訴訟相關事宜。
? ? 為何起訴的投資者甚少?
? ? 據2011年五糧液年報,公司登記股東人數近30萬。而在兩年訴訟時效屆滿時,僅有154位原告參與維權訴訟。僅占總人數的約萬分之五。
? ? 北京安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陸群威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狀況,原因在于投資者維權信息匱乏,很多投資者甚至并不知曉公司違規被罰及投資權益受損可起訴等信息。作為分散的小股東,個體與個體之間的聯結并不容易;對于訴訟成本律師費、訴訟費的顧慮也通常是小股東沒能及時提起訴訟的原因。另外,顧慮地方保護、司法不公等因素,大部分投資者對依法維權缺乏信心。
? ? 2011年5月,證監會向五糧液公司下發處罰決定書,認定其存在信息披露違規問題。按照法律規定,處罰決定下達之后的兩年之內為投資者追訴期限,但投資者代理律師于2012年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后,卻一直到2013年5月,訴訟時效屆滿當天方才被受理。
? ? 陸群威認為,案件遲遲沒能受理,也與此類訴訟的難度有關。此類維權案件通常要在上市公司所在地進行,各方的利益博弈與地方保護等因素,都有可能增加訴訟的難度。
? ? 部分投資者失去追償信心
? ? “歷時太長,訴訟過程一言難盡。”曾代理28位五糧液投資者的許峰律師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表達了他的遺憾。
? ? 2011年,許峰曾代理28位五糧液投資者,以五糧液信息披露違規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這之后,大部分投資者先后以各種原因退出起訴。以至于在五糧液公布賠償方案時,未能獲得賠償。
? ? 許峰介紹,他所代理的投資者中,一部分是因為起訴時間較晚,超過了訴訟有效期,而另一部分則在漫長的訴訟等待中失去了信心,不再抱希望,最終沒有參與起訴。
? ? 許峰認為,“這類訴訟勝訴概率還是挺大的,但投資者和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很多投資者并不了解相關法律和投資者權益,所以沒有參與訴訟的意識,而了解信息的投資者又對該類訴訟缺少信心,因此也很少參與。
? ? 有律師認為,近年來,有部分法院以“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理由,判決投資者在類似訴訟中敗訴,或者投資者雖然勝訴,但獲得的賠償極低,嚴重挫傷投資者依法維權的信心。
? ? 首例權證股民獲賠
? ? 在五糧液信息披露違規期間,有部分投資者購買“五糧YGC1”認購權證,行權后持有五糧液股票,以虛假陳述為由起訴五糧液。“在以往案件中,這種情況從來沒有出現過。”原告代理律師之一的宋一欣律師稱,“認購權證行權后持有五糧液股票,與五糧液虛假陳述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損失認定等,成為原被告雙方爭議焦點之一。”
? ? 權證是一種股票期權,是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行權價)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股票。在2006年4月3日至2008年3月26日間,五糧液公司發行了YGC1認購權證,時段上與虛假陳述實施日有重疊。
? ? 宋一欣律師曾公開撰文指出,認購權證指的是最終通過行權買入相應的標的證券。因此,買入五糧YGC1在2007年11月30日至2008年3月26日間行權,并持有至2009年9月9日及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且存在損失者,可以對五糧液提出索賠。(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王叔坤)
? ? 五糧液投資者維權案雖勝猶悲
? ? 據報道,歷時5年訴訟之后,五糧液投資者終于迎來了最后的勝利——經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五糧液向141名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幣1344萬元,賠償原告因公司虛假陳述造成的投資損失。
? ? 這貌似一個不錯的結果,投資者“挑戰”上市公司成功,不僅開啟了證券投資者訴訟獲賠的先案,更為審理證券虛假陳述提供了“立案階段調解結案”的新模式。
? ? 但是,客觀而論,這僅僅是一個雖喜猶悲的結局,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稱之為“投資者無奈的妥協”。之所以如此評價,一是因為訴訟周期過長,二是因為獲賠人數占比過低。
? ? 訴訟周期的過長,不但直接增加了投資者的訴訟成本(包括間接成本),而且間接導致了絕大多數投資者的放棄。回顧五糧液信息披露違法案始末,證監會早于2009年9月即對其正式立案,并于2011年5月對其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可是,直到案發后5年、違法事實確鑿后3年,極少數投資者才最終獲得應有的賠償,這顯然是不能令人滿意的。
? ? 再論獲賠人數占比過低,五糧液2011年年報顯示,其時登記股東人數近30萬,亦即是說,遭受五糧液信息披露違法產生損失的投資者將近30萬人。但最終僅有154位投資者起訴并立案、僅有141位原告調解獲賠,成功獲賠人數占比全部投資者僅約萬分之五,近乎可以忽略不計。
? ? 訴訟周期為何如此漫長?其實,詳查五糧液信息披露違法始末,并非因為此案案情有多么復雜,而是因為監管部門的執法效率不高,從正式立案到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此間居然耗時長達近2年。
? ? 獲賠人數占比為何如此之低?這并非因為投資者的維權意識不夠,也不完全因為投資者對依法維權缺乏信心,而是因為法院對被告方五糧液的傾向性配合——證券訴訟案的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而法院在五糧液違法事實確鑿后,卻在近2年的時間里不正式受理該案,最終留給投資者的起訴準備期僅有不足10天,從而導致絕大多數投資者措手不及,這顯然極其耐人尋味。
? ? 誠然,當下五糧液信息披露違法案已經結案,極少數投資者已經成功獲得賠償。但是,這并不值得我們為之慶幸,當下這個貌似不錯結果的取得,其實相當地僥幸。如果當初沒有律師自發組建“五糧液民事賠償案原告律師協作團”,沒有媒體對該案進行跟蹤報道,其最終結果很可能不了了之,恐怕連萬分之五的獲賠比例都沒有。
? ? 之于當下而言,反思這起訴訟周期過長、獲賠人數過低的證券索賠案,包括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均應對此深刻反思,為何在A股市場誕生已有25年之際,我們的“融資市”本質依然沒有改變?為何在無數起上市公司違規披露案發之后,廣大投資者的維權之路依然如此艱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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