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27日公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并將于2013年12月18日起實施。《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本人及其近親屬不能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辦法》同時規定,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于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不能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辦法》同時規定,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包括但不限于在該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不能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凈值。
《辦法》同時規定,金融機構擬任、現任獨立董事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包括本人及其近親屬合并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本人或其近親屬在持有該金融機構1%以上股份或股權的股東單位任職;本人或其近親屬在該金融機構、該金融機構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機構任職;本人或其近親屬在不能按期償還該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構任職;本人或其近親屬任職的機構與本人擬(現)任職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因法律、會計、審計、管理咨詢、擔保合作等方面的業務聯系或債權債務等方面的利益關系,以至于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情形;以及本人或其近親屬可能被該金融機構主要股東、高管層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以至于妨礙其履職獨立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