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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行業洗牌趨勢明顯 市場呼吁柔性監管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07-21 08:39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瀏覽次數:57
?“野蠻”生長的互聯網金融,終于迎來了監管部門的指導意見。在發展方向得以指明后,互聯網金融公司或將開啟新一輪洗牌。
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對互聯網金融不同領域的業務方向進行指導。
同時,《指導意見》對“一行三會”進行明確分工:央行監管互聯網支付業務;銀監會監管網絡借貸及互聯網信托和消費金融;證監會監管股權眾籌融資和互聯網基金銷售,保監會監管互聯網保險。
究竟《指導意見》將給互聯網金融行業帶來哪些深遠影響?“正規化”后的P2P公司,未來將出現何種分化?此前在互聯網金融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將面臨什么挑戰?在制定細則的過程中,監管部門應該注意什么?帶著這些問題,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了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黃鷹、互聯網金融千人會(IFC1000)輪值主席唐彬,以及國資背景P2P平臺公司開鑫貸副總經理周治翰。
對于后續配套的細則,央行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尚無時間表,正在抓緊制定中,并將“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強化行業自律管理”。
對于監管細則的制定,黃鷹強調,央行作為主導方,需注意協調各部委和地方金融辦的分工,自律組織則需要在制定過程中多與市場主體磋商,“讓這些細則盡可能符合市場規律,令規則能夠形成善治。”
“《指導意見》總體符合市場主導,政策助力,包容發展原則,而配套措施關鍵在于能否接地氣并保留足夠的彈性空間。”唐彬對記者表示,監管需要擁抱互聯網精神,打破出身論,柔性監管。
細則需考慮柔性監管
21世紀:《指導意見》下發后,存量平臺公司將出現何種分化?接下來是否會出現一波P2P平臺倒閉潮?
黃鷹:有一些做得不規范的平臺需要整改。進一步的規范措施,還需要各部委再出具體細則,以細則規定的程度以及實施的力度。如果下猛藥,那肯定是會出現倒閉潮的。但是為了健康發展,監管部門可能會用一種緩和的方式,慢慢解決這些問題,防止倒閉潮的出現。
唐彬:《指導意見》的公布,意味著國家開始重視P2P的托管業務,但P2P托管只能降低平臺跑路風險,無法控制貸款人資金投向,自然也無法負責壞賬賠償。所以P2P平臺資金投向的安全,才是P2P平臺的核心能力所在。在這一點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都起不到作用,需要從風險評估,產品登記、信息披露等行業自律的角度來解決。
北京市網貸行業協會在后兩方面已開始采取行動。
周治翰:行業洗牌的趨勢越來越明顯,一些實力較弱的P2P平臺將被洗牌出局。其原因是《指導意見》提高了行業門檻,進一步明確了網站備案、支付結算等方面的要求。例如,P2P平臺應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等規定。
特別是要求資金由銀行托管的規定,是比較嚴厲的。
《21世紀》:P2P平臺的合規成本是否會大幅上漲?主要成本將會出現在哪些環節?
周治翰:技術開發、系統維護的成本將大幅增加。資金由銀行結算、托管,要求平臺的支付結算系統與銀行網銀系統鏈接,這需要各平臺在科技研發、系統維護方面加大投入。
此外,銀行出于聲譽風險的考慮,并不一定愿意為一些不規范的平臺做資金托管。
《21世紀》:未來不同監管部門出臺的細則,應該注意什么?
黃鷹:央行作為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導方,細則的制定過程中需注意協調各部委和地方金融辦的分工;同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需要在制定過程中多和市場主體磋商,讓這些細則盡可能符合市場規律,令規則能夠形成善治,而不是只是為了應對滿足行政的要求。
唐彬:《指導意見》總體符合市場主導,政策助力,包容發展原則,而配套措施關鍵在于能否接地氣并保留足夠的彈性空間。例如,因為總體而言銀行無大興趣,也無快速響應能力支持P2P托管,第十四條落地時,如果硬性規定只能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存管,那么這樣的細則既不符合網貸市場現有實際,更不利于未來發展。
互聯網金融的本質無疑是金融,但互聯網金融的特色和生命力卻在互聯網。是互聯網,而不是傳統金融在推動中國金融升級。監管也要創新,要擁抱互聯網精神,打破出身論,柔性監管。
“另有規定”存彈性空間
《21世紀》:P2P公司的資金托管,本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先行一步。不過《指導意見》第十四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指導意見》是否會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托管業務產生大規模影響?該怎么理解文件中的“另有規定”?
黃鷹:銀行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于資金安全有比較成熟的經驗,有其合理性。“另有規定”其實就是一個彈性空間,讓P2P平臺自主選擇,是在銀行托管還是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托管。
之前的銀行做完資金托管后,越來越多的銀行開始愿意做這項業務了。一方面因為銀行的系統逐漸開始能夠支持存管的業務,同時,銀行也有越來越多的經驗,以防范風險。另一方面,托管業務能夠帶來新的增長點。
銀行可以通過這個接口,把整個P2P做得更規范,降低行業風險。同時,P2P平臺在銀行做存管并不影響第三方的托管,二者可以并存。
唐彬:P2P行業只有采用強制資金托管機制才能有效降低平臺跑路風險,銀行加入P2P托管的陣營是好事情,因為P2P公司多了一個選擇。
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業不是托管,對這塊業務的重視程度不高,在業務考核上也不是重點。銀行雖有品牌優勢,但他們很難完全以用戶為中心,反應速度也跟不上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同時,銀行偏保守,也不愿意為P2P行業承擔風險,中國有上千家銀行,但是目前為P2P平臺做資金存管的僅有10家左右,即使第十四條要硬性落地,銀行的速度也未必跟得上。
所以,如果銀行真的要做,就需要提高對于業務的重視程度,提升自己響應P2P托管服務的速度和能力。
周治翰:“另有規定”為未來出臺相關監管政策留有余地。銀行的支付結算渠道安全性、私密性更好,額度更大。該規定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權和財產權,防止投資者個人隱私泄露,以及互聯網金融對投資者的財產構成欺詐性剝奪。相比之下,在小額支付領域第三方支付更加方便。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公司各有優劣。
未來,P2P也可能借鑒券商“登記中心”+“結算中心”的業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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