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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能源局三定方案本月落定 部分高層或分流企業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04-17 18:32  來源:貿易谷  作者:貿易谷絡  瀏覽次數:146

     新一輪國務院正在推進。合并電監會后新組建的國家能源局,近日已拿出初步的“三定”方案,目前正在征求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據接近這一方案討論的內部人士透露,中編辦關于新組建國家能源局“三定”方案,更多強調該局對能源市場的監管和指導職能,而其對能源投資項目的審批權,則有所弱化。

     此外,圍繞新能源局的機構增設、職能劃分和人員安置,“三定”方案也仍存在一些爭議。據悉,部分電監會高層有可能分流至各能源企業。

     據上述接近方案討論的人士稱,能源局的“三定”方案最快可望在月底前落定,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正式組建新的機構。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家能源局、電監會的職責整合后,主要職責是:擬訂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能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能源監督管理等。

     增設部門存爭議

     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規定的“三定”流程,重組的新部門首先要確定部門職責,其后是確定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

     一位接近國家能源局三定方案討論的專家透露,正在征求意見中的國家能源局“三定”方案,仍存在一些分歧。例如,在內設機構上,能源局提出增加5個司局,而有關部門只同意增加兩個。

     目前的國家能源局內設司、煤炭司等10個司局,原電監會內設輸電監管部、市場監管部、價格與財務監管部等9個部門。

     據了解,在方案討論中,一部分意見認為,電監會與能源局合并后,新組建的能源局應至少增加四個以上司局。“按照能源市場化發展的要求,能源安全監管、能源市場監管都不能缺失,能源價格和成本監管還需要強化,這些工作需要分別由四個部門管理。”上述接近三定方案討論的專家分析說,“原能源局與電監會部門、政策研究部門可以合并。”

     按照機構改革方案,新的國家能源局仍歸國家發改委管理,能源局職責如何定位是能源管理的關鍵。

     上述專家透露,目前的征求意見方案并未明確能源局是能源行業主管部門,為此能源局正在與中編辦協調溝通。此外,征求意見方案強調能源局的監管職能,而對它的管理權限則有所削弱。這些權限主要指在國務院賦予權限內,審批、核準、審核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能源項目的權力。

     并且,在“三定”方案削減審批權力的同時,國家能源局目前還在研究下放電力、煤炭項目審批權——火電單機60萬千瓦以下、煤炭新增產能120萬噸/年以下項目核準權限下放地方。

     此舉是為貫徹國務院要求各部門減少和下放一批投資審批事項的精神。國務院已定于今年6月底前發布新修訂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修改出臺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管理辦法。

     但有能源領域專家擔心,能源局削權后不利于能源監管工作。現階段,我國能源市場準入、價格、投資等由發改委管理。而發達國家的能源市場準入、價格、成本、投資、服務質量和市場交易規則等監管職能都由監管機構統一負責,不可割裂。

     來自原電監會人士的意見認為,國家能源局應吸取電監會的前車之鑒。電監會因沒有價格、投資、項目審批等行政職能,市場監管效果很不理想。“電監會只有許可、安全監管等職能,話語權有限。發電廠、電網建成后,不可能不允許發電并網。” 一位原電監會人士向本報記者表示,“市場監管需要有行政這條腿支撐,才會得到重視。”

     人事安置懸念

     在“三定”方案中,除了職責和權力的劃分外,人員安置分流是另一個懸念。

     在新一輪機構改革前夕的12月,國家能源局剛剛進行過一輪人事調整。戴曉曙從中組部干部一局副局長調任能源局紀檢組組長,許永盛從電力司司長升任副局長。更早前的2012年7月,張玉清由油氣司司長任能源局副局長。

     在重組前,國家能源局行政編制1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司長職數30名;電監會事業編制為98名,主席1名,副主席4名,局級領導職數28名。

     其中,能源局副局長劉琦為副部級官員;原電監會副主席史玉波、王禹民、王野平,紀檢組長江巖均為副部級。

     一位電力系統人士分析,能源局作為副部級單位,若參照已經出臺的國家鐵路局(副部級)“三定”方案——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各1名,則能源局人員安置壓力甚大。“而且原電監會的三位副主席都是電力專業出身,不可能同時設立多位分管電力的副局長。”

     公開簡歷顯示,史玉波、王禹民、王野平均是電力系統專業出身,在就任電監會副主席前分別是國家經貿委電力司司長、中廣核董事長、南方電網總經理。

     上述電力系統人士據此分析,原國家能源局、電監會領導層可能會有部分分流至各能源企業。

     從五大電力集團管理層人事現狀看,也為人員安置提供了機會。2012年10月,大唐集團原董事長劉順達調任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后,大唐集團工作暫由總經理陳進行主持,董事長一職一直空缺。中國國電集團總經理朱永芃、中國華電集團總經理云公民均為1950年出生,接近退休年齡。

     國家能源局官方信息顯示, 4月11日原電監會副主席陪同能源局長吳新雄會見中廣核董事長賀禹一行。除此之外,原電監會其他領導人員沒有公開活動報道。自3月21日起,國監會官方網站信息停止更新,地方派出機構仍正常工作。

     電監會派出機構去留

     原中國電監會下轄華北電監局、東北電監局、西北電監局、華東電監局、華中電監局、南方電監局六個區域監管機構,以及18個省(自治區)電監辦。

     這些派出機構是否保留、人員如何安置也是此次機構改革的關鍵問題之一。2010年中編辦增加電監會派出機構事業編制,人員編制在500人左右。

     一位電力監管系統人士分析,電監會與能源局合并后,我國采用政監合一的能源監管模式。如果新的國家能源局以行政管理職能為主,則派出機構繼續存在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政監并重,加強能源監管,則派出機構有存在必要,而且需要加強,并擴展監管職能至煤炭、油氣等領域。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能源局與電監會職責整合,目的是統籌推進能源發展和改革,加強能源監督管理。由此,要求能源局重組后將監管職能將擴展到更多領域的呼聲甚高。

     “目前‘三桶油’資源配置、普遍服務等問題,煤炭市場化等問題都沒有部門監管,有必要在沒有成立能源局的省份設立地方監管機構。”上述電力系統人士認為,“最重要的是,在行政管理和監管上與地方合理劃分,使地方能源監管機構能獨立運作。”

     在過去十年的電力監管進程中,國家成立了較為系統的監管機構,但獨立監管仍不可行。原因是目前國內不具備獨立監管所需的市場條件、法制條件、行政管理方式。從政監分離到政監合一,電力監管派出機構夾在改革中間。

     “個人認為,區域能源管理機構肯定會存在,人員編制主要取決于職責定位。政監合一是一個過渡模式,待條件成熟后,應考慮成立能源監管委員會或能源監管總局。參照國家鐵路局方案,鐵路局在全國設立了沈陽、上海、廣州、成都、武漢、西安、蘭州7個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一位地方電監會官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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