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監會向各地銀監局下發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2014年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中,銀監會規定銀行在發售普通個人客戶理財產品時,需在宣傳銷售文本中公布所售產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產品登記系統”的登記編碼,這意味著理財產品“飛單”將得到有效避免。
《意見》要求,銀行發售普通個人客戶理財產品時,需在宣傳銷售文本中公布所售產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產品登記系統”的登記編碼,由于具有唯一性,客戶可依據該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產品信息,未在理財系統登記的銀行理財產品一律不得銷售。
《意見》要求,銀行發售普通個人客戶理財產品時,需在宣傳銷售文本中公布所售產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產品登記系統”的登記編碼,由于具有唯一性,客戶可依據該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產品信息,未在理財系統登記的銀行理財產品一律不得銷售。
何為“飛單”?通常是指銀行理財經理私下推薦銷售非本行發行或代銷的理財產品。近年來,銀行理財產品“飛單”的事件屢禁不止,造成了投資者損失并影響銀行的信譽,由此產生的客戶與銀行之間糾紛不斷。有業內人士認為,正是由于銀行理財產品的披露程度不夠,給“飛單”造成了可能的空間,而高傭金也驅使一些理財經理不惜為此而冒險。
據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披露,截至2014年2月末,銀行理財產品余額規模達到12.22萬億元,2013年全年銀行理財產品共為客戶實現投資收益超過450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