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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家庭養老實踐存在地域差異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3-11-08 14:02  瀏覽次數:45
  提及中國農村的家庭養老,研究者總是繞不開費孝通先生在20世紀80年代初提出的“反饋模式”。在“反饋模式”看來,子代在年幼時接受親代的撫育,待親代年老時,子代則履行其贍養親代的義務。正是在這種“撫育―贍養”的代際互惠中,家庭養老的傳統被傳承下來。如果說血緣關系及其背后的權力關系構成了中國傳統家庭代際互惠乃至社會結構穩定的社會基礎,那么包括孝道在內的儒家文化就構成了其文化基礎。當費孝通先生在宏觀的文化層面對親子關系進行提煉時,他更多的是以“大傳統”為基礎來凸顯中西文化的差異。正如雷德菲爾德所指出的,抽象的“大傳統”并不能替代實踐的“小傳統”。如果借雷德菲爾德“小傳統”的視角來探析,那么“親子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貫徹如何被保障”將成為不容忽視的話題,即親子關系的秩序如何被生產和維系,代際之間的互惠交換如何延續。閻云翔在20世紀末基于黑龍江下岬村的調研發現,分田到戶后,農村孝道日漸衰落,這直接導致當下農村的家庭養老面臨危機。或許值得進一步追問,當下的家庭養老實踐在不同地域間有何差異?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除文化因素(如孝道)外,是否還存在其他的因素?

不同地域農村家庭養老狀況差異大
 
  近年來,筆者在國內不同省份的農村進行駐村調研后發現,不同地域間農村家庭養老的狀況有較大差異。為此,筆者及所在的研究團隊建立了地域比較的分析框架來解析這種差異。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地域差異并不單單是地理位置的差異。以下筆者將對幾個典型村落進行描述,來呈現不同地域農村家庭養老的異樣圖景。
 
  黃村:“無問題”的家庭養老
 
  黃村地處鄂東,宗族觀念比較濃厚。黃村家庭養老的秩序基本良好,子代不孝順、不贍養老人的情況少之又少。子代認為“父母養我小,我養父母老”是理所當然的。在黃村,在父母尚有勞動能力且不要求已分家的兒子養老時,年輕夫婦不必立即履行贍養義務。但當這個小家庭需要父母照看小孩時,年輕夫婦則需履行贍養義務。因為在黃村人看來,照看小孩增加了老人的負擔,影響其通過自己的勞動自養,作為補償,小家庭應該履行贍養義務。
 
  就贍養的標準而言,不同的家庭會根據各自的經濟情況來調整供養老人的物資和零花錢。在多子女的家庭,老人的飲食起居和日常照料由隨住的兒子承擔,其他兒子則以給老人固定零花錢的方式履行贍養義務。如果老人要求單過,則諸子平均承擔老人的口糧和日常開支。
 
  魯村:“能擺平”的家庭養老
 
  魯村位于魯西北,雖然該村由同一姓氏組成,但村莊中存在著較強的派性觀念,五服之內族人的認同感較強。魯村的家庭養老秩序比較好,老人能夠獲得基本的物資保障與生活照料。當老人沒有能力自養時,兒子便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物資。若年老父母中的一位去世,除非在世的單親堅決要求獨自居住,否則兒子有義務將其接到家中供養或在兄弟家中輪養;但與黃村的老人不同,魯村的老人很難從兒子和兒媳婦處獲得零花錢。
 
  當父母與兒子或諸子間因養老發生糾紛時,魯村的村干部是養老糾紛的主要調解者。在調解中,村干部有較大的權威,基本能“擺平”這些糾紛。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魯村的家庭養老秩序得以維系。
 
  河村:“有前提”的家庭養老
 
  河村位于鄂西南,村民家族觀念淡薄,五服之內族人的認同感也不強,村民認可的“自己人”更多的是核心家庭成員。河村老人的生活境遇整體上比黃村與魯村都差,他們不僅很難從兒子那里獲得零花錢,即便是基本的口糧也不一定能夠獲得。在河村,七八十歲的老人仍依靠自行耕種、拾荒養活自己的不在少數。在居住方式上,老人一般是單住或在兒子所住房子旁搭一間房。與黃村和魯村老人自愿獨居不同,河村老人選擇單住更多是出于無奈,因為與兒子和兒媳婦住在一起經常受氣。
 
   該村的養老糾紛主要是子代因親代的某些過失或不公平行為拒絕承擔贍養義務。因此,在河村,養老逐漸成為一種有前提的交換行為:如果父輩對自己的撫養存在過失或對自己的小家庭存在不公,那么自己便有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對于養老糾紛,河村的村干部雖然也介入調解,但收效遠不如黃村與魯村。正因如此,村干部開始建議老人通過法律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社區權力:代際互惠的強約束
 
  調查發現,子代對親代的贍養資源能否有效供給、代際之間的互惠能否有效實現,與社區是否有權力約束試圖逃脫贍養責任的子代有直接關系。在農村社區中,這種權力通常是由村干部來執行。
 
  養老秩序的達成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養老資源的獲取。在農村地區,養老資源的獲取總是與土地資源的占有存在密切聯系。當土地承包經營權與老人的身份捆綁時,諸子便可能因老人承包地在諸子間的分配問題而發生糾紛,進而影響對老人的贍養。在村里土地不斷調整時,成員對家庭土地的占有便缺乏穩定性,他們也不會將承包地視為自己的“家產”,但會對親代承包地的占有和分配感到不公。而當村里土地尚能不斷調整時,村干部便掌握了這一重要生產資料的處理權,亦擁有糾紛調解、村莊治理的基本權力。在黃村和魯村,村莊或是因為能夠調整土地或是因為存有一定的集體經濟,所以村干部能夠有效地“制裁”拒絕承擔贍養的人;而在河村,因集體經濟的虧空(村集體尚欠外債80萬元左右)及村民對村莊共同體依賴性的降低,村干部進行糾紛調解、村莊治理的權力也受到影響。
 
  社區養老情理:代際互惠的軟約束
 
  如果說社區權力對村莊家庭養老與代際互惠形成強約束的話,那么社區養老情理則是一種軟約束。所謂社區情理,就是“在一個社區中,存在著由地區亞文化決定的,某些為在該社區中生活的多數人所認可的行為規范及與此相適應的觀念”。這種“社區情理”類似于“默會的知識”。雖然“默會的知識”未被明言,但并不表示它不存在;相反,由于“社區情理”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逐漸形成的行為規范和道德認知,較之于國家的政策規范和成文法,更容易被村民們認同。在社區情理這一知識譜系中,對養老問題的認知與規范可稱之為“社區養老情理”。
 
   一種外在的行為規范能否在日常生活中被成員實踐與遵從,關鍵是看它的外在約束機制,即是否存在維持規范的社會基礎,對違反這一規范的成員進行懲罰的機制。在黃村和魯村,村莊輿論具有很強的約束力,如果哪家的兒子和兒媳婦不孝順父母、不贍養老人,村里人大多會議論他們。當村民們通過私下的議論和公開的批評來懲罰違背社區養老情理者時,導致的直接后果便是后者在村莊中“壞了名聲”、“沒了面子”。而一個壞了名聲、沒有面子的村民在日常生活之中將無法獲得其他村民的幫助。而在河村,村莊輿論對這種“越軌者”的約制并不強,大家一般認為“那是別人家的事情”。由于輿論未對拒絕承擔贍養義務者進行道德譴責,使得村莊中拒絕承擔贍養義務的行為具有存在空間并有蔓延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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