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存在十多年歷史的“潛規則”VIE(協議控制)何去何從,牽動著中國互聯網企業的命運。
百度、騰訊、阿里巴巴(BAT)等不少國內互聯網業界巨頭無一不是VIE模式的受益者。但這把雙刃劍也令中概股在海外資本市場的信譽遭遇重大非議和抨擊。
“VIE結構”全稱為“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InterestEntities;VIEs),在國內被稱為“協議控制”,是指境外注冊的上市實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的上市實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務實體,業務實體就是上市實體的VIEs(可變利益實體)。企業本身對此利益實體并無完全控制權,此利益實體系指合法經營的公司、企業或投資。
在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游云庭看來,新《外國投資法》的管制思路是正確的,但也要考慮到VIE產生的歷史背景問題。
游云庭在其文章中稱,早期中國出于相關考慮禁止或限制境外投資者投資很多領域,比如電信、媒體和科技(TMT),一批中國互聯網企業由于遭遇到不利的國內融資環境,以及國內相關產業外資準入問題,這些領域的創業者、風險投資家和專業服務人員(財會、律師等)共同開拓了一種并行的企業結構規避政府管制的方式。2000年新浪公司第一個走通VIE架構這條路并成功在美國上市后,VIE架構就一發而不可收地成為中國蓬勃發展的互聯網企業在海外上市的幾乎唯一方式。
曾有海外投資并購領域人士統計,已有約300家中國企業利用VIE在境外上市(包括已經退市的)。本世紀以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不斷要求中國公司提供更多有關VIE和上市主體之間關系的解釋。
建議取消對于VIE的政策壁壘,曾是在2013年首次當選全國政協委員的百度CEO李彥宏提案的內容。
在他看來,以VIE結構在海外上市,已成為中國民營企業獲取融資的重要途徑。與一般股權投資模式相比,VIE讓創始人及管理團隊更能掌控企業的利潤分配、實際經營、控制權。如果在投資并購、資質發放等領域針對VIE設置政策壁壘,“直接影響到估值規模數萬億元的資金和數千家高科技企業”。
當時李彥宏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說:“VIE是中國體制變革慢半拍、企業國際化發展快半拍的共同產物,如果繼續限制VIE互聯網企業的發展,將會使整個產業的活躍程度降低。”
他建議,在投資并購審查、牌照發放等方面,取消對VIE結構企業的限制,給予完全的國民待遇。對于敏感領域,嘗試對企業實際經營權和控制權均為中國自然人掌握的VIE企業開放,或采用“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原則,逐步梳理不同類型的VIE結構企業。
而小米創始人雷軍曾在去年10月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說,互聯網的粗放式發展,到今天有很多問題,包括管理問題,產業發展還有巨大的困難。“如VIE結構到底該怎么弄,互聯網企業到底可不可以在國內主板上市等。”
游云庭稱,根據他的經驗判斷,《外國投資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在成為法律之前將會被很大程度地進行修改,應該不會出現VIE架構企業馬上被關閉的情況。